某某,志丹县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5民初1242号
原告:志丹县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志丹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男,汉族,住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女,汉族,住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月,男,汉族,住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男,汉族,住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男,汉族,住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男,汉族,住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男,汉族,住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男,汉族,住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男,汉族,住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男,汉族,住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第三人:志丹县扶贫开发局(原志丹县老区扶贫开发办公室),住所志丹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志丹县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月、***、***、***、***、***、**、***、***、第三人志丹县扶贫开发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志丹县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二原告购房款60413元、被告***偿还二原告购房款45192.5元、被告**月偿还二原告购房款64303.5元、被告***偿还二原告购房款154192.5元、被告***偿还二原告购房款69802元、被告***偿还二原告购房款154192.5元、被告***偿还二原告购房款79802元、判令被告***偿还二原告购房款149802元、判令被告**偿还二原告购房款52136.1元、被告***偿还二原告购房款50000元、被告***偿还二原告购房款52136.1元,以上共计931972.2元;2、本案诉讼费用分别由十一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志丹县人民政府为了全面完成2015年扶贫避灾移民搬迁工作,委托原县老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对县城规划区域内符合扶贫避灾移民搬迁按照条件的房屋进行认购。原告志丹县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拟在XX道XX楼XX套,所修建户型符合志丹县政府移民搬迁要求。于是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2015年扶贫避灾移民安置用房认购协议》,双方约定认购价格为每平方米2460元;认购形式为:拟定认购房源的规模、楼层和户型为政府向搬迁对象提供的安置房信息,供搬迁对象选择,安置工作结束后,实际安置数为政府的认购数;付款方式为:根据最终确定的认购数量,按照认购价格,由第三人通过移民搬迁专户,将购房资金拨付给原告。原告房屋修建完毕达到交付条件后,第三人开始按照政策规定为各搬迁户办理审批手续。各搬迁户在第三人处办理完搬迁补助审批手续后,持批准手续到原告处选房,因各搬迁户户内人口差异,故第三人给予各搬迁户的搬迁补助费用差别。选定房屋后,第三人批准补偿的款项由原告与第三人具体结算,政府补助后剩余房款由各搬迁户直接向原告缴纳,原告志丹县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原告***具体负责收取。交房时,本案十二被告因资金困难,请求暂缓交付剩余款项,分别向原告***出具了购房款欠条一张。现各被告早已装修入住,经原告多次催要剩余房款,各被告均已暂时困难为由,拖延拒付。原告投入巨额资金修建房屋,售房资金无法收回,导致公司经营异常困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部分被告的送达地址有误,办案人员无法送达,法院催促原告提供详细地址,原告无法提供,导致本院无法给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其他诉讼文书,该案无法依程序进行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志丹县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20元,全额退还原告志丹县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肖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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