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永盛天宇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执保6号 申请人:陕西周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志丹县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延安市志丹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4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1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 申请人陕西周宁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志丹县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申请人陕西周宁物资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1)陕0102执保7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志丹县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9181.47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现申请人陕西周宁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志丹县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我院作出(2021)陕0102民初180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志丹县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9181.47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志丹县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9181.47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花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