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永盛天宇建设有限公司

志丹县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志丹县乡村振兴局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625民初508号 原告:***,男,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遥遥,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志丹县乡村振兴局,住所志丹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61062543XXXXXXXX。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志丹县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志丹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52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志丹县乡村振兴局、志丹县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54,763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月利率按照全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15,476.3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月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截止起诉之日暂计为744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原告承包施工了志丹县保安新村三号楼、五号楼的防水工程,口头约定:防水油毡35元/㎡,防水布16元/㎡。该工程为被告永盛公司向被告志丹县乡村振兴局承包的。2018年12月20日,经结算原告在五号楼使用防水油毡1415㎡,三号楼使用防水油毡2667.6㎡,三号楼三层使用防水布742㎡。总计工程款为154,763元。现以上工程早已完工,但被告迟迟不向原告支付应结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综上所述,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不付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诚信原则,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 被告志丹县乡村振兴局辩称,答辩人不是涉案工程的发包方,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与答辩人无关,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志丹县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并无合同关系,也未向答辩人发包防水工程,请求驳回对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8年,原告为保安新村三号楼、五号楼做工,其中在五号楼使用防水油毡1415㎡,三号楼使用防水油毡2667.6㎡,三号楼三层使用防水布742㎡,总计工程款为154,763元。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与二被告无关联性,故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50元,减半收取计19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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