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执保721号
申请人:陕西周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志丹县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延安市志丹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4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1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
申请人陕西周宁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志丹县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申请人陕西周宁物资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提供的保函进行担保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作出(2021)陕0102民初180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志丹县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9181.47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志丹县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9181.47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 东 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花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