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永盛天宇建设有限公司

志丹县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周宁物资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607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执保607号 申请人:陕西周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志丹县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周宁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我院作出(2021)陕0102财保1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志丹县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X902)存款人民币579181.4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志丹县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X902)存款人民币579181.4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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