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执保607号
申请人:陕西周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志丹县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周宁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我院作出(2021)陕0102财保1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志丹县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X902)存款人民币579181.4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志丹县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X902)存款人民币579181.4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