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2财保 188号
申请人:陕西周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志丹县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周宁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志丹县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延安凤凰广场支行存款人民币579181.47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为申请人在人民币579181.47元责任限额内提供担保。担保期限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志丹县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延安凤凰广场支行存款人民币579181.47元。
案件申请费3416元,由申请人陕西周宁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铁 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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