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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海洋与志丹县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627执128号 申请执行人武海洋,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住陕西省延安市甘泉县太皇山美水花苑**,身份证号码:6127321964********。 被执行人志丹县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5223690934B。 本院在执行武海洋与志丹县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人劳仲案字〔2020〕7号仲裁裁决书,于2021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志丹县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志丹县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武海洋手术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228039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321元。2021年2月7日,被执行人志丹县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武海洋案件款228039元,被执行人已经向申请执行人武海洋履行了全部案件款,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陕西省甘泉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甘人劳仲案字〔2020〕7号仲裁裁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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