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5民初843号
原告:***甲,男,汉族,住延安市安塞区。
原告:***乙,男,汉族,住延安市安塞区。
原告:***甲,男,汉族,住延安市安塞区。
原告:***,男,汉族,住延安市安塞区。
原告:***,男,汉族,住延安市安塞区。
原告:**,男,汉族,住延安市宝塔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志丹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志丹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志丹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甲、***乙、***甲、***、***、**诉被告志丹县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甲、***乙、***甲、***、***、**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乙、***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计395元,由原告***甲、***乙、***甲、***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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