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克斯县易景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特克斯县易景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特克斯砺剑锋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27民初815号
原告:特克斯县易景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阿扎提街四环路44院309室。
法定代表人:魏亚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晓明,新疆元正盛业(伊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特克斯砺剑锋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呼吉尔特蒙古民族乡。
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军,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特克斯砺剑锋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
被告:特克斯县砺剑锋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呼吉尔特蒙古乡库尔乌泽克村。
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合作社主任。
原告特克斯县易景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特克斯砺剑锋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张军、特克斯县砺剑锋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特克斯县易景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特克斯县易景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福强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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