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超群运输有限公司

王某与刘某、临沂市超群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2民初2117号
原告:王某,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芳,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欣,临沂河东中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沂市超群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西山村村西路北。
法定代表人:明佐胜,总经理。
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738号浙商大厦36层。
法定代表人:YANAGIBANOBUYUKI,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启飞,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临沂市超群运输有限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10000元。原告王某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刘兴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