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超群运输有限公司

许雪之、武玉真等与程学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602民初199号

原告:许雪之,男,1958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原告:武玉真,女,1960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原告:岳秀霞,女,1985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原告:许某1,女,2008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原告:许某2,男,2014年5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以上两原告共同法定监护人:岳秀霞,系许某1、许某2之母。

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公庆,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学明,男,1978年3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存才,男,1991年9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被告:临沂市超群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西山村村西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MA3CMRG33H。

法定代表人:杨德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金源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060562254。

负责人:王海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敏,该公司员工。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证券大厦第十八层A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5665369X。

负责人:汤志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真文,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祥虎,男,1983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告:临沂市如恒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孟园农贸市场42号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5754645358。

法定代表人:周圣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余,临沂高新区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环球汇金湾国际商务中心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40968789K。

负责人:黄诗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宗程,该公司员工。

被告:丁明福,男,1978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原告许雪之、武玉真、岳秀霞、许某1、许某2与被告程学明、临沂市超群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杜祥虎、临沂市如恒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丁明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许雪之、武玉真、岳秀霞、许某1、许某2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雪之、武玉真、岳秀霞、许某1、许某2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雪之、武玉真、岳秀霞、许某1、许某2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雪之、武玉真、岳秀霞、许某1、许某2负担。

审判员  张庆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宋兴彬

书记员任慧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