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11执8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超群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西山村村西路北。
法定代表人:刘天国,经理。
被执行人:宋福远,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孙桂霞,女,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魏元杰,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执行人:赵传婷,女,198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执行人:临沂新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大葛村西南。
法定代表人:赵传婷,经理。
本院在执行临沂市超群运输有限公司与宋福远、孙桂霞、魏元杰、赵传婷、临沂新程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宋福远有鲁Q×××××挂货车一辆,鲁Q×××××一辆、鲁Q×××××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宋福远所有的鲁Q×××××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续封被执行人宋福远所有的鲁Q×××××.RZ02挂货车一辆,鲁Q×××××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