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92民初3104号
原告:临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安路与昆明路交汇西5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业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梅家埠街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临沂鲁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册山街道***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临沂市超群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册山街道***村37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临沭县。
原告临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业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临沂鲁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临沂市超群运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临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5元,由原告临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