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686执恢457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顺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栖霞市桃村镇上桃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栖桃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7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栖霞市桃村镇上桃村村民委员会名下位于栖霞市桃村镇上桃村村民委员会办公室东数第一单元1-2层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为栖集用(2015)第104202008号,总建筑面积为243.35平方米】。并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6日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栖霞市桃村镇上桃村村民委员会名下位于栖霞市桃村镇上桃村村民委员会办公室东数第一单元1-2层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为栖集用(2015)第104202008号,总建筑面积为243.35平方米】。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