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顺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29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第1349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顺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栖霞市桃村镇上桃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顺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栖霞市桃村镇上桃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栖桃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烟台市顺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栖霞市桃村镇上桃村村民委员会名下位于栖霞市桃村镇上桃村村民委员会办公室东数第一单元1-2层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为栖集用(2015)第104202008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栖霞市桃村镇上桃村村民委员会名下位于栖霞市桃村镇上桃村村民委员会办公室东数第一单元1-2层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为栖集用(2015)第104202008号】。
二、被执行人栖霞市桃村镇上桃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