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市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莱州鲁兴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通圆共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烟台研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6民初289号
原告:莱州鲁兴建设有限公司,地址:莱州市开发区玉泰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启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春红,山东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通圆共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栖霞市经济开发区802省道南北京路西管委便民服务厅8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刘炳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烟台研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栖霞市西城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瑞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栖霞市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栖霞市文化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学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莱州鲁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通圆共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烟台研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栖霞市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此纠纷应属于烟台市仲裁委员会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莱州鲁兴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马清泉
审判员  蒋基德
审判员  于 海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