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市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栖霞市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民终21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松山镇艾山汤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栖霞市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文化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烟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栖霞分公司,住所地栖霞市松山镇艾山汤村。
负责人:**,经理。
上诉人**(烟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栖霞市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烟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栖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栖霞市人民法院(2018)鲁0686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弘盛地产有限公司经**(烟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已将其追加为本案当事人,且弘盛地产有限公司参加了本案一、二审诉讼,一审法院重审中将该当事人遗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栖霞市人民法院(2018)鲁0686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栖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烟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020.4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于慧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