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市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栖霞市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栖霞宝业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栖霞市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栖霞宝业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3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栖商初字第564号
原告栖霞市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栖霞市文化路556号,组织机构代码:79394787-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栖霞宝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栖霞市松山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5224302-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正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栖霞市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栖霞宝业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栖霞市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栖霞市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范会强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