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微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市莱山区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民申1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山东微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经八路17号内4号中俄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林杰,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晓燕,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烟台市莱山区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1206号。
法定代表人:孙文久,任经理。
再审申请人山东微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烟台市莱山区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692民初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山东微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辛建国
审判员  史殿美
审判员  任美群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重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