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92民初771号
原告:烟台市莱山区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1206号。
法定代表人:孙文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日剑、吕君妮,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微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经八路17号内4号中俄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林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燕,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莱山区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微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市莱山区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烟台市莱山区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海林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