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微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市莱山区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民再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山东微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经八路17号内4号中俄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林杰,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晓燕,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烟台市莱山区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1206号。

法定代表人:孙文久,任经理。

再审申请人山东微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烟台市莱山区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692民初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2020)鲁06民申11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烟台市莱山区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申请撤回对山东微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烟台市莱山区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烟台市莱山区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撤销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692民初191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烟台市莱山区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辛建国

审判员  史殿美

审判员  任美群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