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1民初943号
原告:龙口市春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甲刘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1694112002。
法定代表人:孙希涛,经理。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5922265H。
法定代表人:刘法书,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口市春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口市春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口市春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田光宇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