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终79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兴城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盈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盈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上诉人青岛**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3民初17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3民初1704号民事裁定,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的息诉罢访承诺书是双方就房屋征收补偿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的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应当按照其承诺内容履行义务。一审法院裁定本案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等。
**未作书面答辩。
青岛**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退还原告所支付的款项4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案件的起诉条件为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与被告签订了息诉罢访承诺书,现以被告未息诉为由要求被告退回已支付的款项,该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依法应予驳回。裁定:驳回青岛**拆迁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息诉罢访承诺书并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普通民事合同,恰恰相反,此类协议往往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纠纷,在政府指导或直接参与下达成的,因此不属于人民法院正常受理的普通民商事案件。一审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青岛**拆迁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松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陈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