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大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招远市大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单书胜与被执行人***、曹立军、招远市大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9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685执1145号
申请执行人单书胜,男,1971年2月2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毕郭镇西沟子村。
被执行人***,男,1983年2月2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罗峰街道办事处小曹家村。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1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文化区。
被执行人招远市大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罗峰街道办事处丁家庄子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单书胜与被执行人***、曹立军、招远市大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鲁0685执114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