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龙族建业有限公司

龙口市龙族建业有限公司、龙口市润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民终23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案外人):龙口市龙族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港城大道6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706316912P。
法定代表人:徐金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兆乾,山东乾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人):龙口市润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东江街道崖头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59657758XJ。
法定代表人:宋永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程,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烟台中福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南山佛光养生谷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565219739N。
法定代表人:郭秀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玮,山东启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李小华,女,汉族,1973年11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玮,山东启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徐福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670512857U。
法定代表人:宋作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粲,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维一,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龙口市龙族建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口市润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李小华、烟台中福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20)鲁0681民初1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以判决形式驳回龙口市龙族建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20)鲁0681民初18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龙口市龙族建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711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于 慧
审判员 陈晓彦
审判员 王家国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洪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