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龙族建业有限公司

龙口市龙族建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民终5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口市龙族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港城大道626号。
法定代表人:徐金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爱琴,山东乾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001号。
负责人:魏成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圣刚,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龙口市龙族建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口市人民法院(2020)鲁0681民初6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龙口市龙族建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以与被上诉人达成赔偿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龙口市龙族建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口市龙族建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86元,减半收取5043元,由上诉人龙口市龙族建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玉新
审判员  徐承凤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夏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