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龙族建业有限公司

***与龙口市龙族建业有限公司、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902民初1912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8月5日出生,无业,现住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
委托代理人:齐林,系辽宁凯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龙族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港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706316912P。
法定代表人:徐金作,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徐福镇驻地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670512857U
法定代表人:宋作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白连平,男,汉族,1971年4月24日生,龙口市龙族建业有限公司职员,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
原告***与被告龙口市龙族建业有限公司、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白连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购房款655957元,并自2014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全部清偿止。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7#楼下1号车库手续。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白连平系被告龙口市龙族建业有限公司在阜新的销售代理人。原告在白连平劝说下子于2010年8月与被告龙族建业有限公司,在其位于阜新市海州区的办事处签订认购书,约定原告认购被告龙族建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住宅小区9-1--201、9-1-P-202、9-1-P-301、9-1-P-302、1-2-F-401、1-2-6-502、7-1-D-502及12#4、7#、两个车库,共九套房产,总价合计743957元。(其中:9-1-2-201、9-1P-202、9-1-P-301、9-1-P-302以王占红名义签订)。后因被告龙族建业有限公司交房迟延,原告要求退订前述房产,被告白连平拒绝原告的退订要求,但同意将原告所认购的房产做并房手续。2014年,被告白连平以需统一办理更换门牌号为由,将原告的全部购房手续要走,从此杳无音讯。2017年初,在短暂联系上被告白连平后,白连平再次失联。原告无奈之下在2017年10月派人去房产所在地欲办理房产手续时,发现被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将原告订购的房产,于2014年6月16日出售给案外人赵雨杰和李志敏。其中订购的11-2-F-502、7-1-D-502、9-1-P-201、9-1--202及车库1#4房款并入11-2-1-401,更名为李志敏。9-1P-301、9-1-P-302并入11-2-C-502,更名为赵丽杰。以上被擅自变卖房产价值为655957
元。原告另有一7#楼下1号车库手续为被告白连平拿走后,至今未返还,更无法办理进一步相关手续。综上,各被告行为违背了双方合同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致原告购房置业目的已无法实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涉案的房产系由被告龙族建业有限公司开发,位于山东省龙口市。因此,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案件应当移送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三十六条【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本案移送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案件受理费5180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由其直接向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予以交纳。
审判员  肖红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