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龙族建业有限公司

***与龙口市龙族建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1民初6116号
原告:***,女,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龙口市龙族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港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706316912P。
法定代表人:徐金作,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龙口市龙族建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2020年11月10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玉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孙云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