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龙族建业有限公司

**、***与龙口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口市龙族建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龙口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口市龙族建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04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龙新民初字第420号
原告:**,女,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代理人:魏加财,山东平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代理人:魏加财,山东平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龙口市龙族建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龙口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口市龙族建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方申请撤诉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龙口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口市龙族建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6元,减半收取144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