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合建设(山东)有限公司

中合建设(山东)有限公司、山东诺吉雅力医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4民初78号 原告:中合建设(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高二路318号1号楼2-901室(配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诺吉雅力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潍胶路与机场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中合建设(山东)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诺吉雅力医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中合建设(山东)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合建设(山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合建设(山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26元,减半收取计3113元,保全费2170元,共计5283元,由中合建设(山东)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 菁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