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5民初3458号
原告:***,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青海宣通矿业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原告:青海宣通矿业咨询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36号13层130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青海众鑫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生物科技产业园经四路26号15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青海众鑫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河南省长葛市。
原告***、青海宣通矿业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众鑫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青海宣通矿业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己欲与对方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原告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宣通矿业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74元,本院已减半收取3187元,由原告***、青海宣通矿业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薛 锐
书 记 员 张 丽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