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众鑫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青海宣通矿业咨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5民初3458号 原告:***,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青海宣通矿业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原告:青海宣通矿业咨询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36号13层130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青海众鑫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生物科技产业园经四路26号15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青海众鑫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河南省长葛市。 原告***、青海宣通矿业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众鑫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青海宣通矿业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己欲与对方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原告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宣通矿业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74元,本院已减半收取3187元,由原告***、青海宣通矿业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薛 锐 书 记 员 张 丽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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