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5民初1349号
原告:青海生科中小企业创业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生物科技产业园经四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众鑫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经四路26号15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海生科中小企业创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众鑫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青海生科中小企业创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现原告青海生科中小企业创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生科中小企业创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44元,减半收取计4872元,由原告青海生科中小企业创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