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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广东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民申14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8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号。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东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高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16718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改判永高公司支付2013年中秋节加班工资差额255元给***;改判永高公司支付2013、2014年“3.8”妇女节加班工资差额235元;改判永高公司支付2013年6月-2015年12月期间绩效工资差额2393.5元、2016年1月绩效工资差额246.43元、2016年2月绩效工资差额209元;判决永高公司出具给***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无效;改判永高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99260.4元给***;改判***20**年3月26日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无效,永高公司赔偿***哺乳期工资损失48109元,并加付赔偿费用12027元;改判永高公司赔偿***自2016年9月20日至收到《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之日止不能就业期间工资损失157162.3元,并加付赔偿费用39290.6元;改判***的医疗待遇损失4136.8元,还应支付赔偿费用1034.2元;判决永高公司支付所有拖欠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13128.36元。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根据***申请再审的理由,现对本案争议的焦点分析如下: 关于要求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为***收到该证明之日止的问题。永高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只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复印件给***。***主张应确认永高公司2016年3月23日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无效,并应重新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给***。由于一、二审法院已认定永高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且永高公司已于2016年3月23日明确表达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一、二审法院认定***在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劳动合同解除并无不当。***主张重新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产假工资、生育津贴、加班工资差额等问题,二审判决计算并无不当。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合理合法,且理由阐述充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本案中,***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二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的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