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管道(广东)有限公司

广东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14执52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马溪村东秀路东l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0114民初23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属于被执行人***的号牌为湘A×××××的车辆档案。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