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14执52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马溪村东秀路东l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0114民初23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属于被执行人***的号牌为湘A×××××的车辆档案。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