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管道(广东)有限公司

广东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三明市金明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114执612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东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3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三明市金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沙洲新村31幢1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6J。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明市金明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4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三明市金明贸易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24481.46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114执612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东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3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三明市金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沙洲新村31幢1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6J。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明市金明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4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三明市金明贸易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24481.46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件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李 惠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