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增与某某、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82民初10813号
原告:**增,男,汉族,1973年8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男,汉族,1960年4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告:***,男,汉族,1973年5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郑州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宋砦小区3号院2号楼东2单元23号。
法定代表人:赵树延。
原告**增与被告***、***、郑州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增、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定金及损失共计576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经被告***介绍到原阳县做旧楼电梯加装工程,后被告***便带原告到被告郑州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找到负责人***。后经协商,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0月10日在原阳县签订施工合同。约定,2019年10月21日开工,原告先后三次向三被告交付定金共3万元,三被告为原告出具收到条两张。现原、被告约定的施工期限早已届满,三被告一再推脱,陆续返还原告10000元定金后,下余部分至今不予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收原告的定金就20000元,不同意退,签的有合同。
被告***辩称,其就是个介绍人,经过介绍,原告的合同也签了,原告给他10000元不是定金,是原告给他的好处费。
被告郑州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增为承包旧楼电梯加装工程向被告***付定金20000元。2019年10月10日,被告***向原告**增出具收到条一份(加盖有郑州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载明“今收到**增定金20000元整”。后因未能按约定开工。经原告与被告***协商后,定金由被告***以出具借条的形式退还,***于2019年11月6日出具借条一份,主要载明“今借**增人民币贰万元整”。现被告***已退还原告**增10000元。
另查明,被告***为原告**增出具收到条一份,载明“原阳旧楼电梯改造工程定金10000元整,如未正常开工,如数退还”。
本院认为,原告**增因承包旧楼电梯加装工程,向被告***交付定金20000元,向被告***交付定金10000元。后工程未如约开工。原告与被告***曾协商以借条的形式退还定金,根据借条的内容,***欠原告20000元,因双方均认定***已归还10000元,故扣减后,被告***应再偿还原告10000元。因原告未如约开工,原告交付被告***的10000元依照约定亦应退还。原告要求定金双倍返还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增定金1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增定金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0元,由被告***负担108元,被告***负担108元,原告**增负担4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