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郑州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执2275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1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修武县。
被执行人郑州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宋砦小区3号院2号楼东2单元23号。
法定代表人赵树延。
***申请执行郑州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21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一、被告郑州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货款61300元;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因郑州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于2019年12月12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二、本院向被执行人郑州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郑州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三、本院对被执行人郑州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车辆、不动产等信息。
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依职权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州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安永
审判员  郭 宏
审判员  赵 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谷永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