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执1379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8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郑州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宋砦小区3号院东2单元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89724083C。
关于***申请执行郑州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1178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7月1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7月9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州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7月13日向郑州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8月8日向郑州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8月15日到本院接受询问,郑州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前往户籍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郑州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找被执行人郑州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下落。经调查被执行人郑州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注册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其注册地未找到被执行人郑州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下落;
五、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郑州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郑州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本院于2019年7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郑州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七、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再次对被执行人郑州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州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截止2019年10月17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州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松鹤
审判员 李安永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任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