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郑州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105民初11781号
原告代先利,男,汉族,1987年8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郑州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宋砦小区3号院2号楼东2单元23号。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代先利诉被告郑州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1、判令被告返还保证金143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先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原、被告于2018年11月6日签订《燃气施工协议》,被告在该协议上加盖公章并由位绍续签名。主要内容:原告承包位于兰考5000户的燃气管道安装。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交付材料保证金2万元,被告负责与总包单位进行协调、施工现场协调,开工时间及工程量以被告通知为准。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即向位绍续支付10000元保证金,后又陆续支付4300元,共计14300元保证金。位绍续出具了收到1万元保证金的收条,原告另提交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向位绍续支付了其余4300元。原告称被告收款后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主张被告返还保证金,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既未对原告所称提出异议,也未举证证明其合同履行情况情况,应承担不利后果,本院对原告诉请予以支持。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州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代先利保证金14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被告郑州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艳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果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