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91民初4005号
原告:开封思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汴京大道13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3071352556X。
法定代表人:张苑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清河星苑2#楼一层17-18号、二层15-20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73912853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卿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关于原告开封思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原告开封思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依法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思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影响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思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长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