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5民初780号
原告:开封思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汴京大道13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203071352556X。
法定代表人:王嫣然。
被告:***,男,1980年9月7日生,汉族,住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受理原告开封思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裴 蓓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