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205民初1245号
原告:开封思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3071352556X。住所地:开封市汴京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嫣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女,汉族,1978年2月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被告:**,男,汉族,1988年2月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968106827Y。住。住所地:郑州市***路**/div>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开封思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途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郑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思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人民财险郑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思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思途公司承担限高架损失费用35417元。2.诉讼费及所有间接损失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2019年7月29日驾驶被告***名下的豫A×××**车辆在连××北××路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由原告思途公司看护维护的限高架严重损坏。事故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为豫A×××**车辆所有人,被告**为驾驶人,应当对原告思途公司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车辆在被告人民财险郑州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对上述损失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为维护原告思途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支持诉求。
被告***辩称,本人车辆投的有保险,应当由被告人民财险郑州公司进行赔偿。
被告人民财险郑州公司辩称,1.本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已经将2000元交强险损失费支付给了被告***,交强险的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2.原告思途公司应当证明该限高架属于原告思途公司,因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未显示限高架的归属主体。3.本公司商业三责险规定无从业资格证或不在有效期内的,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从业资格证发生日期为2019年9月,事故发生在2019年7月,并不在有效期内。本公司商业三责险拒赔。4.本案的诉讼费应当由侵权人承担。
本院经审理根据限高架的损失明细、驾驶证、行车证、限高设备看护费项目合同、事故认定书、保单及当事人陈述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29日10时30分许,被告**驾驶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豫A×××**车辆,行驶至开封市金明大道与××路交叉口限高架处时,因操作不当,与道路上的限高架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和限高架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系被告***雇佣人员,事故发生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豫A×××**车辆登记车主为被告***,该车辆在被告人民财险郑州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1000000元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2019年7月7日,开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与原告思途公司签订开封全市限高设备看护维护费项目合同,约定将全市区15处限高杆交给原告思途公司看护,在看护期内如限高杆被车辆碰撞或人为破坏的,原告思途公司应立即修复,开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将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了原告思途公司,修复费用由原告思途公司向侵权方追偿。原告思途公司已对被损坏限高杆修复完毕,支付维修费用35417元。在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民财险郑州公司已经将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支付给了被告***。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依法应受保护,行为人对他人的财产权造成侵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安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客观真实,程序合法,原被告对该事故认定均无异议,该事故认定可以作为确认事故责任的依据。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对原告思途公司因该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被告**系被告***所雇佣人员,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失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驾驶的豫A×××**车辆在被告人民财险郑州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责任期间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民财险郑州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被告**因道路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交强险优先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商业三责险在限额内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经核实,原告思途公司的财产损失数额为35417元,被告人民财险郑州公司已将交强险限额2000元支付给了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由被告***向原告思途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被告人民财险郑州公司承担。被告人民财险郑州公司在庭审过程中,提出被告**在事故发生时无从业资格证,商业三责险不予理赔的意见,从业资格证只是运输行业行政管理性规定,并不影响其是否具有驾驶该车辆的资质,且被告人民财险郑州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在被告***投保商业三责险时要求提交从业资格证,故对被告人民财险郑州公司商业三责险不予理赔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开封思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限高架损失33417元;
二、被告***向原告开封思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2000元;
三、驳回原告开封思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将赔偿款直接支付到原告开封思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经济新区支行41×××46账户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