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庚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思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05民初2128号 原告:开封思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汴京大道**,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203071352556X。 法定代表人:王嫣然。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0年09月07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开封思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封思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思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思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开封思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