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阳县建筑安装公司

三门峡万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成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民终5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万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中段社保中心西侧(轩瑞酒店北侧家属楼东单元一楼)。
法定代表人:李晴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喜政,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门峡成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张湾乡张赵村。
法定代表人:齐晓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小平,河南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森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河南昊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文明路常青藤教育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吴振龙,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南省新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大岭路八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光,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胜利西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黄木云,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三门峡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六峰路与文明路交叉口东北角综合楼5层。
法定代表人:姬凌滨,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汝阳县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汝阳县城人民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酒江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三门峡万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门峡成聚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森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新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汝阳县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2019)豫1203民初1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2019)豫1203民初19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三门峡万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95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福恒
审判员  赵 曜
审判员  郭丽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侯杨
书记员宋震
书记员郑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