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03民初2417号
原告:***,男,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青,三门峡市陕州区言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汝阳县建筑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酒红涛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人民路10号
原告***与被告汝阳县建筑安装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国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薛宜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