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民终53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汝阳县建筑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阳县城西大街44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河南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2年10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汝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立国,男,汉族,1988年1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汝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改次,男,汉族,1968男10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汝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朋飞,男,汉族,1993年7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汝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建,男,汉族,1958年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汝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姬金强,男,汉族,1973年9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汝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昕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阳县城西大街43号。
法定代表人:蔡露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汝阳县畅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阳县城杜康大道东段润河西路西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根现,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汝阳县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立国、马改次、马朋飞、张春建、姬金强、洛阳昕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汝阳县畅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6民初3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汝阳县建筑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递交撤诉申请书,称案情出现新的变化,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汝阳县建筑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汝阳县建筑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23元,减半收取461.5元,由上诉人汝阳县建筑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晓明
审判员 杨元卿
审判员 付爱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傅艺林
书记员杨伯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