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阳县建筑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26执12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汝阳县。
申请执行人:马立国,男,1988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汝阳县。
申请执行人:马改次,男,196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汝阳县。
申请执行人:马朋飞,男,1993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汝阳县。
申请执行人:张春建,男,1958年1月8日生,汉族,住汝阳县。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9月6日生,住汝阳县。
被执行人:汝阳县建筑公司,住所地:汝阳县城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617159444,法定代表人:刘建彬。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326民初314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马立国、马改次、马朋飞、张春建申请执行***、汝阳县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另二案申请执行人与汝阳县建筑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汝阳县建筑公司给付三个案件申请执行人100000元,三个案件申请执行人放弃对汝阳县建筑公司的执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执行系统以终结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汝阳县人民法院(2021)豫0326执123号执行案件。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对***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乐利
审判员  杨毅杰
审判员  程晓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