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26执2115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妆阳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汝阳县。
申请执行人:王亮霞,女,1977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县。
申请执行人:常占强,男,1979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汝阳县。
申请执行人:张新便,女,1970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汝阳县。
申请执行人:曹战军,男,1963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汝阳县。
申请执行人:李战军,男,1959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汝阳县。
申请执行人:张会品,女,1981年9月3日生,汉族,住汝阳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月5日生,汉族,住汝阳县。
申请执行人:段亚非,男,1979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汝阳县。
申请执行人:师儒涛,男,1993年5月19日生,汉族,住阳县。
申请执行人:远要超,男,1987年7月2日生,汉族,住汝阳县。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9月6日生,住汝阳县。
被执行人:汝阳县建筑公司,住所地:汝阳县城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617159444,法定代表人:刘建彬。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326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王亮霞等12人申请执行***、汝阳县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另二案申请执行人与汝阳县建筑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汝阳县建筑公司给付三个案件申请执行人100000元,三个案件申请执行人放弃对汝阳县建筑公司的执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执行系统以终结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汝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6执2115号执行案件。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对***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乐利
审判员 杨毅杰
审判员 程晓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