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阳县建筑公司

某某与汝阳县建筑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11民初539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汝阳县建筑公司,住所地:汝阳县城西大街44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326171594448T。
原告***诉被告汝阳县建筑公司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〇二〇年元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计19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航航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