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02民初4290号
原告:宁德市钳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南埕村工业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57297574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黎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易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松溪县松源街道办事处东大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4666863013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德市钳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建易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宁德市钳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德市钳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德市钳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78元,减半收取计10839元,由宁德市钳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翔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